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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项机制”推动食安工作落实

21-12-24

  本报记者  王京臣  通讯员  孟大胜

  近年来,陕西省委、省政府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学习贯彻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研究出台《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综合运用评议考核、督查督办、履职检查三项机制,全力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稳中持续向好,连续两年在国家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获评A级等次。

  创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今年以来,陕西省认真总结过去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食品安全指标设置上存在的不足,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大胆改革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食品安全在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比调整至2.2%,实现三个转变:由过去的负面分值设定向加分与扣分相结合转变;由过去强调守好食品安全底线不出事向守底线与群众满意度相印证转变;由过去保持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向食品安全高质量发展转变。主要体现在陕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消费品质量合格率”单向权重1.5%中,食品质量合格率占1%(指标性质正向)。在陕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主观感受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权重4.0%中,食品安全满意度占1.4%(指标性质正向)。在减分项指标“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权重2%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占0.5%(指标性质负向)。综合运用省食药安委会对各地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由陕西省食药安委每年对各地市党委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项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省考核办。同时还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陕西省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市实行“一票否决”。

定期督查督办食品安全工作

  陕西省委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追溯体系等列入深化改革重点项目;省政府把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校园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列为重大风险管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制定《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安排重点工作,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出台《陕西省食品安全信息共享规定》等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陕西省省长、副省长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十四运食品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作出批示,省委、省政府将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跟踪督办内容,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省级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陕西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十四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等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食品安全十大提升行动等大项工作进行了10多次专项督查,对未按时完成和工作质量不高等及时进行督办。

多层次开展食安工作履职检查

  陕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规定,结合陕西实际,出台了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职责清单,明确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围绕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采取巡视和专项巡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工作履职检查。省委巡视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政治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食品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巡视内容,市级对县区级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巡查,省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食品安全工作代表质询。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复审,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西安市、宝鸡市有关党政领导和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负责人,围绕落实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进行了访谈。结合第四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申报和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分别与延安市、宝鸡市、西安市灞桥区、安康市岚皋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汇报。进一步夯实各级党政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让食品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

  下一步,陕西省将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指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坚持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强化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施治,不断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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