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服务创环境 数字赋能提质效
本报记者 周 岩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规范和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政策。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发展活力的创新实践。
2016年底,示范区创建活动启动。原工商总局先后批准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省宿迁市、山东省临沂市等12个地区开展创建活动。2020年3月,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列入第一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示范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地方政府的重视下,在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创建地结合区域产业优势和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在网络市场主体培育、产业集群发展、网络市场监测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具有示范效应的创建成果。为了推进做好示范区创建评估认定和管理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打造一批示范高地,以点带面引领网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
问:《办法》和指标体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和指标体系是示范区创建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二者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同步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创建工作由创建对象所在地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联合行动、各负其责,形成示范区创建合力。
严格认定、动态管理。严格评估认定流程,采用创建对象自评、省局初审、总局评估的三级评估方式,明确评估认定标准,高标准高起点开展示范区创建。实行动态化管理,通过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强化后续监督,实现能进能出。
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突出改革创新,将改革创新作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主线,探索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和政策举措创新;突出示范导向,强化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环境、促发展,强监管、优服务”的制度经验。
问:《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办法》共25条,主要规定了示范区创建申报、评估、认定的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规定,明确了示范区的主要任务,建立了示范区管理机制。《办法》的主要亮点包括:
旗帜鲜明促发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是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办法》规定示范区创建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示范区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将“促进发展”作为首个一级指标。旗帜鲜明地将“促发展”明确为示范区创建的根本目标。
优化服务创环境。示范区创建旨在鼓励、支持、引导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网络经济。《办法》规定示范区要“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营造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环境;要“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要“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营造网络市场创新环境。
数字赋能提质效。《办法》规定,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示范区全流程线上申报、评估、认定、管理、交流,实现创建管理工作标准化、数字化,推动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便捷高效。
问:评估指标体系如何做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
答:评估指标体系是《办法》的配套文件,共有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主要用于评估创建对象在促进发展、规范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综合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其中,“促进发展”是示范区创建的根本目的,“规范监管”和“优化服务”是示范区创建的主要路径,“探索创新”是示范区创建的工作推手,“综合保障”是示范区创建的工作基础。相关指标既遵循网络经济发展的科学性,也尊重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的客观性,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体现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各个方面。
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获取性。其中定量指标11个,主要用于评估“促进发展”相关工作;定性指标24个,主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开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定性+定量”指标6个,主要评估相关工作的成效。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评估合格要求总分超过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超过75%,以推动创建地高质量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每项指标均有指标说明和打分标准,并对评价方式及数据或资料来源作了说明,既便于评估操作,也有利于创建地对标对表、靶向发力,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