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将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本报讯 (记者袁国凤)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拟对食品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和风险等级确认,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根据划分结果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
《意见稿》拟明确风险分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意见稿》提出风险等级确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其中,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意见稿》拟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其中,将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粮食加工品等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档;调味品等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I档;糕点、豆制品等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II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V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产多类别食品的,《意见稿》提出,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意见稿》还提出,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值。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意见稿》提出,将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