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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二)

21-11-12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国家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江人民遵守禁渔法律法规,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的5个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依法从严惩处的,也有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本报现对这些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二: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罗某祥相约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新祥村的“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毒鱼的方式捕鱼。路上,两人遇见正在钓鱼的罗某勇,便邀约其一同去毒鱼。当日22时许,罗某向保护区内一河段投放了其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罗某勇驾驶皮划艇在河道内放置数张渔网,用于捕捞中毒上浮的鱼。因未发现中毒的鱼浮上水面,罗某认为农药投放量尚不够,遂让罗某祥将剩余“甲氰菊酯”全部投到河道内,两次共投放农药15瓶。6月1日凌晨,水面陆续出现大量死鱼上浮。经评估,罗某等人投放的“甲氰菊酯”毒死的鱼共210.3斤,其中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

  【检察履职】

  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以罗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雨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水域是否为禁渔区、罗某等人是否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补充查明了以下事实:一是案发时间为当地春季禁渔期;涉案水域为“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河段”,系禁渔区;涉案水域沿途的显眼位置均设有禁渔公示,罗某等三人均对此表示明知。二是虽作案的农药和容器已灭失,但补充调取了罗某购买“甲氰菊酯”的有关证据,罗某对查获到的“甲氰菊酯”的说明书进行了辨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罗某等人使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三是查明“甲氰菊酯”是一种专门作用于昆虫神经系统的杀虫剂,对人体毒性有限,少量接触不至于导致人体中毒,但可能会引起过敏。这种农药难溶于水且对鱼类等水生动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入水后能直接进入鱼鳃和鱼的血液,导致鱼类呼吸困难、代谢紊乱。四是罗某等人的行为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16628元。五是查明罗某祥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21年1月25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罗某祥提起公诉;因罗某勇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当地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月23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罗某、罗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毒鱼是灭绝性捕捞,不仅直接灭杀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底泥上的有毒物质和未能捞取的水生生物尸体腐烂后,都将持续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水域内的水生资源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残留的毒药还可能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对在禁渔期、禁渔区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或足以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毒鱼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对多人参与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和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每个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在非法捕捞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或仅起辅助作用的,可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把好入罪关口,既实现了有效治理,又防止打击面过宽,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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