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连荷)进入新时代,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机构职责、体制机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支撑保障。《意见》提出,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机构的,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整合进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推动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上加挂渔政执法机构牌子。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渔政执法力量,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省市县执法职责,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提升基层战斗力。推动在边境交界水域和沿海重要渔区建设部省共建共管渔政执法基地,强化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加强沿海渔港监督力量建设,沿海一级以上重点渔港全面实施驻港监管。加快推进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沿岸渔政执法机构全部达到“六有”(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标准。
《意见》明确加强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辅助人员基础素质考核,严把人员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辅助人员取得适任职务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渔政执法船艇,禁止独立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辅助执法标志可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渔民熟悉水情渔情优势,鼓励以渔民志愿者为主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
《意见》明确深化全面执法合作。建立健全与同级外事、公安、海警、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全链条、全水(海)域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机制。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渔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协同机制建设,开展陆海统筹,实施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江河湖库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协办等制度机制,形成执法闭环。
《意见》提出,严格人员持证上岗。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渔政执法人员经渔业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从事渔政执法工作。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在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范围内实施渔政执法资格考试。做好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法律知识考试衔接,实现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与地方政府组织的考试成绩共享互认。
《意见》规范了渔政执法程序,聚焦重点执法任务。提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性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渔政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落实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细化渔获物等涉案物品处置、易腐(烂)物品证据保全等执法程序规范。规范渔政执法案卷制作,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制作的案卷首页应当标注“中国渔政”标志。组织开展渔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发布执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渔具渔法认(鉴)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渔业资源损害评估等执法支撑体系。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渔政执法信息。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同时,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海洋和内陆休禁渔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水生野生动物规范经营利用、水产养殖(含苗种)秩序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持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大案要案跟踪督办,严厉打击严重涉渔违法违规活动。稳妥推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开展渔业专项普法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与渔文化深度融合。
《意见》同时提出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手段。明确强化执法装备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把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作为推动渔政执法创新发展的引擎、提升执法效能的着力点。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渔政执法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办案流转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执法监督随时可控、数据分析实时量化,加快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