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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三)

21-11-15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国家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江人民遵守禁渔法律法规,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的5个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依法从严惩处的,也有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本报现对这些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至次日6时许,二人捕捞结束。后二人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捕鱼工具和捕捞的10尾鲢鱼(共重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均被依法扣押。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作案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作案工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捕捞的主观目的等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等规定,明确案发水域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查明陈某宝、万某祥虽然明知捕捞水域属禁捕区域,为了销售牟利和食用目的,仍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三是针对陈某宝、万某祥关于作案工具系普通钓具而非禁用渔具的辩解,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询问渔政执法人员、水产研究部门专家,查明了涉案翻板钩的基本构造和作用原理,明确其属于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型钓具,可能对江豚造成机械损伤,甚至导致江豚死亡,认定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2020年4月27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对受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预交了修复费用。6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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