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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保健食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22-05-18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办指引》(以下简称《申办指引》),提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须经依法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广告主责任、广告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等进行规定,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针对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等乱象,《申办指引》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八种情形。

  同时,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内容,如“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也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

  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可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申请。

  广告审查填报须通过国家市场监管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内容,制作完成后导出,打印、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公章。

  按《申办指引》规定,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朱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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